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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在德国的使用须知(Quelle: 德国驻华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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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3:5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持中国机动车驾驶证者若不定居,可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但必须注意以下要求和限制:

国机动车驾驶证在德国的使用须知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持中国机动车驾驶证者若不定居,可按照驾驶证载明的
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但必须注意以下要求和限制:
  根据德国驾驶证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必需携带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及一份在德国
经法院指定的宣誓翻译完成的德文译文才可驾驶车辆。法院指定的宣誓翻译姓名及地址
见如下网页:http://www.justiz-dolmetscher.de/
  或者也可携带一份经相关负责德国驻华使领馆认证过的附有德文译文的中国机动车
驾驶证。
  持香港机动车驾驶证者不必携带德文译文。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德国定居,则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德文译文最多可使用6个
月。
  6个月过后,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就不被德国认可,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在德国办理机动
车驾驶证。
  关于德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获得及所需条件,请及时与住处机动车驾驶证主管部门联
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能够证明,其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定居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则可
根据申请破例将其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在德国的使用期再延长6个月。
  持不或不再被德国认可的外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将被视为无证驾驶加以
处罚。
17, Dongzhimenwai Dajie
Chaoyang District
Peking 100600
Tel.: + 86-10-8532 9000
Fax.: + 86-10-6532 3557
E-Mail: embassy@peki.diplo.de
Internet: www.peking.dipl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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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馆十分谨慎地编写了这份使用须知,但对其内容的正确性和更新情况不承担责
任,望各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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